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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长的“不仅不做”、“我能做”三个字的深

阅读小结 所谓热情的“退化论”本质上未能阐明“遵守规则”与“放手”之间的关系。根本原因是缺乏自我革命的勇气,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 □湖北日报评论员 全面从严治党会影响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吗?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推动党的自我革命实现‘五个附加阶段’》一文中明确指出,我们党的自我革命是刀刃向内转、去浊去浊、削骨祛毒。”不仅不会削弱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而且会更广泛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新时代党的管理实践开创新局面,做好工作风格已成为发展的强大动力。但现实是,误解依然存在,一些人认为管控过于严格、过于细致,限制了自己的极限。有些人认为,如果你尝试得太努力而失败太多,你就应该躺下。推动党的自我革命深入发展,必须进一步明确认识,明辨善恶,破除荒唐狂热的“破坏主义”。从种种表现来看,所谓热情“退化论”本质上未能厘清“循规蹈矩”与“放手”之间的关系。根本原因是缺乏自我革命的勇气,缺乏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深刻领会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意义,准确把握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要求,“守规矩”“放任自流”不能割裂,更不能以“严格管理”作为抵御懒惰、不作为的挡箭牌。消除非理性的热情“破坏论”,需要树立一种在遵守规则的前提下勇于行动的心态。今年1月召开的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统一严格管理监督,推进问责,让干部在遵规守纪中改革创新创业”。这传达了一个明确的方向:严格的控制和监督与激励和责任是一致的。严格管控,集中治理违法乱纪的不良行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不良倾向、阻碍改革发展步伐的阻碍问题。严格控制并不意味着严格控制。有严格控制绘制红线和最终结果。这意味着让高管在规则框架内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动性,实现“控制”与“放开”的有机统一。要打消非理性的“破坏主义”热情,就必须为负责人提供制度支持。为调动干部的积极性、自发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别”的要求: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事先判断而犯下的错误、失误,与干部故意、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区分上级没有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上级明令禁止但仍继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旨在促进发展的无意错误和违规行为为了个人利益而违反纪律或法律。近年来,包括湖北在内的全国多地引入宽容纠错机制,保护为民服务的公共精神,保护敢于冒险、接受挑战的勇气,打破“洗碗效应”,让有事有能的高管敢于拼搏、敢于创新。需要进一步提高纪律适用的准确性,强化各级问责。实事求是,不浪费时间,小事早发现,警惕细微变化,坚持严控与亲情、激励与约束并重,让管理者不委屈、改革者不包袱。党的自我革命不完成,就别无选择,只能“进一步”。勇于利剑向内 涤污 伸正义 驱走风吹草动,只会进一步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让他们更加清晰权力观和政绩观。反之,如果纵容不良风气,腐败不良风气泛滥,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实际上就会减弱。如果这样理解的话,所谓的热情“伤害论”就会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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